一、案件回顾
自2020年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便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向微信好友售卖“万宝路”“爱喜”“卡比龙”等境外香烟。经梳理朱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微信资金流发现,2020年至2025年7月份,朱某某累计向微信好友销售香烟3000余条,涉案香烟金额达70余万元,共计获利4万余元。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具有社会危险性,已依法批准逮捕!
二、检察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 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无证售烟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撰稿:齐平 审核:姚新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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