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一起由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青阳县木镇镇长胜村公开开庭审理,村干部及部分村民旁听了庭审。
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利用钢制弹簧弓、报警器在青阳县木镇镇长胜村“长山”山顶附近猎捕野生动物用于自食或销售给他人食用,共计猎捕“三有”动物野兔11只、小麂12头、猪獾1头,生态价值共计人民币37680元,其中出售11只野兔、5头小麂给他人,共计得款人民币3255元。
经鉴定,小麂、猪獾、野兔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分别为3000元、800元、80元。
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指控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庭审井然有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对庭审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庭审中,审判长秉承打击犯罪与挽救教育并重的理念,向江某某释明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还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江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悔过,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江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7680元。针对被告人离异并与患病的女儿及老母亲共同生活,家庭负担较重的情况,协调当地村委会,以提供森林防火等公益性劳务的方式抵偿部分赔偿费用。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江某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江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辖区内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典型案例向旁听人员进行了法治宣传,普及禁猎区、禁猎期、禁渔期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摒弃“抓野味、吃野味”的陋习,呼吁大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自觉爱护生态,守护美丽家园。
此次巡回审判+普法宣传,以“面对面”审理及教育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了非法狩猎带来的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11月20日上午,一起由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青阳县木镇镇长胜村公开开庭审理,村干部及部分村民旁听了庭审。
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利用钢制弹簧弓、报警器在青阳县木镇镇长胜村“长山”山顶附近猎捕野生动物用于自食或销售给他人食用,共计猎捕“三有”动物野兔11只、小麂12头、猪獾1头,生态价值共计人民币37680元,其中出售11只野兔、5头小麂给他人,共计得款人民币3255元。
经鉴定,小麂、猪獾、野兔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分别为3000元、800元、80元。
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指控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庭审井然有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对庭审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庭审中,审判长秉承打击犯罪与挽救教育并重的理念,向江某某释明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还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江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悔过,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江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7680元。针对被告人离异并与患病的女儿及老母亲共同生活,家庭负担较重的情况,协调当地村委会,以提供森林防火等公益性劳务的方式抵偿部分赔偿费用。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江某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江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辖区内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典型案例向旁听人员进行了法治宣传,普及禁猎区、禁猎期、禁渔期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摒弃“抓野味、吃野味”的陋习,呼吁大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自觉爱护生态,守护美丽家园。
此次巡回审判+普法宣传,以“面对面”审理及教育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了非法狩猎带来的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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