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法官高效调解 助力企业脱困

发布时间:2021-03-25 10:44 来源:市教整办 作者:市教整办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官高效调解   助力企业脱困


——市法院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


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近日,池州中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两起涉民营企业的行政纠纷案。企业征收行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 “退城进园”异地安置框架协议,环保整治行政补偿诉前调解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提供了实质性的助力,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了政府与企业双方的共赢。

在企业征收行政纠纷案中,原告某轴承公司因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而诉至池州中院。该起案件因企业征收拆迁引发纠纷,耗时数年,当事人抵触情绪很大,行政庭法官予以高度重视,秉承司法为民宗旨和为民办实事、解民忧的理念,认真查阅卷宗、开庭审理、研析案情及其背景,与民营企业、政府部门及其双方的代理人形成工作合力,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框架协议。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性条款,体现了双方解决问题的诚意,解决了双方的主要诉求和痛点。协议达成的当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现双方均按照协议积极履行义务。

在另一起环保整治行政强制案中,起诉人东至县某旅游服务公司在升金湖畔从事旅游服务业。2020年,东至县政府因环保整治工作的需要,以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搬迁。该旅游服务公司对此不服,主张其是2012年在东至县实施“旅游兴县”战略背景下,由两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签订有正式的《旅游开发合同》,其所从事的是合法经营。政府若要拆除相应设施,应当支付合理的补偿,遂诉至池州中院。法官认为根据环保整治的相关政策,此案存有调解的空间,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经向当事人释明并取得同意,编立“诉前调案号”,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承办法官根据池州中院与市司法局的联席会议制度与县司法局取得联系,双方交流了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一致认为调解是此案最好的解决方式。最终,经过各方努力,该公司同意自行拆除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县政府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起行政争议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

案件办理中,池州中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聚焦群众热点难点,着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于队伍教育整顿全过程,将服务触角延伸到群众需要的每一个角落,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陈利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